校招就字【2024】1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招生就业处
时间:[2024-12-23]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师范学院
2024年12月12日
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抢抓就业关键时期,进一步规范我校就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全力推动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就业基地是指与我校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挂牌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可行性原则:深度融合我校学科专业优势与基地单位实际状况,精准对接学生就业需求,确保基地建设切实可行。
第四条 合作发展性原则:牢固树立 “互惠互利、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的合作理念,在人才培养、学生就业等核心领域深度合作,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第五条 稳定性原则:综合评估我校与就业基地的合作基础,优先选定近年来持续录用我校毕业生且合作稳定的优质用人单位。
第三章 基地申报
第六条 学校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导向,对接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大力推进实习就业一体化进程,精心筛选并确定合作共建的就业基地单位。
第七条 就业基地合作战略布局要聚焦于重点区域与优势行业,立足省内、开拓省外、辐射全国。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经营状况稳健良好的用人单位。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拥有优良的社会口碑。
(三)具有一定规模体量,与我校在见习实习、就业安置等方面已建立较好的合作基础,近三年累计录用毕业生不少于5人,且今后每年能持续招聘录用我校毕业生的单位。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校园招聘会或线上招聘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校毕业生。
(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录用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并积极创造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机会。
(七)配合学校开展毕业生中长期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满意度跟踪调查,为学校学科专业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精准的反馈信息。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依据人才需求状况与合作基础,共同协商确定就业基地共建意向,并严格审核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关键材料。
(二)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拟建基地单位软、硬件设施条件与综合实力。
(三)填写并提交《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审批表》(附件1),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进行审核评定。
(四)审批通过后,与基地单位正式签订《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合作协议书》(附件2),并挂牌。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作为学校就业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统筹规划全校就业基地的整体布局,系统制定规范管理与监督考核机制,并具体负责就业基地的申报审核、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作为就业基地的对接部门,负责就业基地的申报、联络、维护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每年3月制定就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与实施路径,稳步推进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二)积极组织教研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就业专干等专业力量,通过 “走出去” 实地拜访与 “请进来” 交流洽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深入沟通就业基地申报合作事宜。
(三)明确指定就业基地负责人与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定期精准统计毕业生在基地单位的聘用情况与职业发展动态。
(四)不定期组织召开就业基地负责人专题会议,广泛收集基地单位对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模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加强就业基地管理维护,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五)助力就业基地的长远发展,主动向基地单位推介毕业生资源信息,为其举办校园招聘或线上招聘活动提供服务,优先推荐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赴基地单位就业。
(六)加强就业指导与就业心理辅导的工作力度,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与职业适应性,积极引导毕业生优先选择基地单位就业。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开展就业基地考核工作,重点围绕就业基地的基础条件、岗位招聘成效、社会影响力、管理服务水平等核心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步骤如下:
(一)自查自评。各教学院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考核表》(附件3),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梳理总结年度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考核佐证材料(涵盖文字报告、图片影像、数据统计等)装订成册。
(二)综合考核。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走访调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电话随机访问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评定结果。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综合考核情况,将就业基地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并向全校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就业基地年度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对接学院适当的经费支持。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就业基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标者予以摘牌处理。
第十四条 就业基地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双方依据合作期间的实际成效与未来发展意向,另行协商确定是否续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说明。原《衡阳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院毕字〔2013〕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审批表
2.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合作协议书
3.衡阳师范学院就业基地考核表